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执26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固特建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5777360152N,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北苑小区名门301室。
法定代表人:申小平。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固特建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林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