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宙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7792号
原告:***,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辰,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DFYC80,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汇广场1幢17层1703号。
被告:***,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世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