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777号
申请人:长沙力智数字房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高新开发区谷园路109号像素大厦152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064787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长沙力智数字房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615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