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1971行审553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正腾大厦(原三联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A。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9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东公积金责〔2019〕1918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4日邮寄送达上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东公积金责〔2019〕1918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单位部分应缴存住房公积金15359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