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4105号
原告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龙又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PD579D。
法定代表人徐晓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晓飞,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华景商务广场**10501,10502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49243480。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
被告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河,住所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王鼎国贸大厦**楼**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QYB849。
负责人王小路。
本院受理了原告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