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1000号
原告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PD579D。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北银兰路西高新S×××××号楼11层西南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朋,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晓飞,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系该公司业务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4005362043Y。
机构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县府南街33号。
负责人朱登斌,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弯亚飞、崔菊,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40053626255。
机构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县府南街83号。
负责人郭瑞,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省文,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系该单位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新民科技中等专业学校。
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2410200MJY488772J。
住所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科技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门志强。
委托代理人魏飞,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系该单位副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开封市祥符区教育体育局、开封新民科技中等专业学校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开封市祥符区教育体育局、开封新民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开封市祥符区教育体育局、开封新民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启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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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毛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