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7318号之五
原告:厦门市明兴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78631J。
法定代表人:洪江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硕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97653912N。
法定代表人:舒伟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义,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第三人:厦门市融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之二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793736183。
法定代表人:陈金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914201001776930413。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捷,男,公司职员。
原告厦门市明兴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硕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融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2021年2月8日,原告厦门市明兴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明兴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明兴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明兴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燕航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魏群灵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