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817号
保全申请人:申请人:蒋双忠,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身份证号:5225231972××××××××。联系电话:188××××7489。
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唐爱民。
申请人蒋双忠诉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治文提供劳务受损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4939.56元或者保全上述被申请人价值194939.56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蒋双忠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23003900869049554),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4939.56元或者保全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4939.56元元的其他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至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 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