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潘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9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天路**。
法定代表人:尹小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纯海,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球,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娟,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陈瑜,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雪晴,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凌路**湘府久号家园****。
法定代表人:唐爱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春江,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健,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上诉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娟、原审被告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与潘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7元,减半收取5138.5元,由上诉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李龙玺
审判员  刘国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