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8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双忠,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唐爱民。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双忠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蒋双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做出(2020)黔0113民初817号裁定书,查封了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94939.5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蒋双忠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作主
书记员张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