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辖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凌路298号湘府久号家园6栋106、107房。
法定代表人:李唐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天路2号。
法定代表人:尹小立。
上诉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71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并列、平行的第三级案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约定管辖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争议事项并非因不动产引发的物权纠纷,而是因工程款项转付的债权纠纷,管辖约定有效。本案标的为承包合同纠纷。综上,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来看,本案系上诉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天方绿化实业有限公司)等中标潇湘风光带景观工程二期北段A、B区施工一标段A区,XX代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上述工程施工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现双方因工程款而引发的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第四级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管辖协议无效。涉案工程地点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