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894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娟,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陈瑜,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铃,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申请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天路2号。
法定代表人:尹小立。
委托代理人:唐纯海,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天方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凌路298号湘府久号家园6栋106、107房。
法定代表人:李唐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潘娟与**、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8948号之一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冻结了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雨花亭支行卡号为43×××0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47055元。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现申请人潘娟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娟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雨花亭支行卡号为43×××0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470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必芳
人民陪审员  黄 娓
人民陪审员  李曼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