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财保9号
申请人:湖南天勤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北路一段19号***蟠***S1栋10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菱路298号湘府久号家园6栋106、107房。
法定代表人:李唐赟。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湖南天勤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625998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天勤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5998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天勤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靳 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