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执异145号
异议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0512892G,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凌路298号湘府久号家园6栋106、107房。
法定代表人:李唐赟。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镇市云岭东路印象康城1**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80698475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嘉信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7号富中才智中心1栋1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62975368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2021年9月27日,本院收到异议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方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湖南天方公司请求:撤销本院对贵州嘉信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龙苑29套门面的网上拍卖,并对上述29套门面依法重新进行评估。事实与理由为:异议人系贵州嘉信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景观绿化施工单位,经双方最终决算,截止2021年9月27日嘉信房开公司尚欠湖南天方公司3,369,204.84元。在清镇法院执行黔中泉公司与嘉信房开公司一案中,清镇法院按照黔中泉公司、嘉信房开公司、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于2021年6月10日达成的《四方协议》,将商业价值被严重低估的嘉信房开公司腾龙苑29套门面进行上网拍卖。2020年10月28日作出评估报告时,相关商业设施、基础建设并未成型,尚处于毛坯状态,现周边商圈已经形成,商业价值提升巨大,且评估报告作出后,嘉信公司又继续投资对门面设备设施进行完善,对门面价值形成巨大商业添附,又对相关基础设施进行完善,评估报告未包括后期的投入,据此作出的评估结果与现价值有较大差距,未体现在拍卖的门面中,低价处置财产,严重侵害包括异议人在内的其他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嘉信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0)黔0181执恢203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贵州嘉信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贵州省黔西市莲城大道中段***二期项目商业房29套予以拍卖,该拍卖行为对湖南天方公司不产生直接影响,湖南天方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身份,无权对拍卖行为提出异议,其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天方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