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川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京川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28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现代服务大厦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京川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万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