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6061号
申请人: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3幢2单元190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8040447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财富中心1幢4单元41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816216
法定代表人:高洁
申请人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金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47201.91元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47201.91元的银行存款(户名: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账号:614060100018170605765,开户行:交通银行咸阳渭阳路支行),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