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金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6061号之一
原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金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金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受理后,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经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对该案立案侦查,现有关部门正在对该公司进行排查,在相关部门未对上述行为定性前,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2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