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5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5220254A。
法定代表人:朱寅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亮,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东良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7454723XN。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负责人。
上诉人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7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7元,减半收取15743.5元,由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树东
审判员 马凤霞
审判员 邵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