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7民初2956号
原告: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良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7454723XN。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涛,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缨,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白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1327MEA1342435。
法定代表人:吴运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笠,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涛及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31日,原告(原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民委员会)就莒南县北石桥村村通路面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计428886.28元。原告经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特起诉要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2014年,原告承揽北石桥村村村通砼道路、球场、广场工程属实。实际工程款数额为254715.77元,该款已经支付,被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31日,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就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中标的村村通路面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其中约定:“发包方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方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北石桥村村通路面工程;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合同工期: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2日,总日历天数30天;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580000.00元,按实结算;工程款支付:开挖路槽打好垫层后付至40%,路面浇铸完工后付到97%,留3%的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3日期间完成了从北石桥村西北方向渠道到村东涵洞之间的路面硬化、球场、广场的工程施工。2014年5月12日,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交付使用。
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完成后,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已数次支付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计254715.77元。
自涉案工程完工后,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共同进行工程款结算。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份进行单方结算,工程款结算金额为:428886.28元。诉讼中,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单方的结算工程款数额不予认可。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山东中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鲁中元建审[2021]第14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北石桥村球场、广场及村村通砼道路工程造价为368559.73元,其中村村通砼道路工程造价为222443.96元,球场、广场工程造价为146115.77元。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花评估费6500元。
根据山东中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作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及已付工程款数额,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尚欠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843.96元。
2014年,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官地村村民委员会等村民委员会合并成立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将名称变更为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4月4日将名称变更为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莒南县良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工程施工,工程款计368559.73元,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已付工程款254715.77元,尚欠工程款113843.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对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应依法承担支付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因没有约定,现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后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并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其所承担的义务应依法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另要求支付工程款316156.04元,其中已支付的工程款254715.77元应予以扣除,其余工程款61440.27元,无证据证实。故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主张该案已超过时效,因双方对工程款一直未进行结算,付款期限不能确定,不存在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形。故对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该辩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113843.96元及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举证不足,理由不当,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3843.96元及利息(以113843.9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保全费2770元,由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66元,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379元。评估费6500元,由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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