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24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庆祝,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良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7454723XM。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矰,莒南大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计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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