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金城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327执3027号
莒南县金城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327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18305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请备注:案号、被执行人姓名、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28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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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185××******
本院地址: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