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田小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9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50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6号。
代表人尚永兴,行长。
被执行人田小密,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
被执行人山东顺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曹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田小密,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友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山东金德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魏友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神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
被执行人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田小密、山东顺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魏友进、山东金德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神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316224.69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724号
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