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3933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33624Q。
代表人:尚永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颖,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神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住址。
被告:***,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魏友进,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金德厨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住址。
被告:**,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顺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住址。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神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现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9039793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德厨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现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6481205XM。
法定代表人:魏友进,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顺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曹王工业区,现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77783062U。
法定代表人:田小密,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8044269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栋,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魏友进、**、***、***、***、山东省博兴县神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德厨业有限公司、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顺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73元,减半收取18037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巩永和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盖宏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