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25民初41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世荣,建瓯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91350725157380398H,住所地:政和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4月26日被告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中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同时申请延期审理。2017年6月20日被告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又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均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福建省政和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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