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900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村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7717652Y。
法定代表人:王新德,执行董事。
被告:***,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村民,住河北省保定市,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盈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与***口头约定消火栓箱安装,安装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侧。安装单价为消火栓箱每个550元,830米DN150及DN100镀锌钢管每米45元。***4月1日,带领民工进入场地安装,安装至2019年6月14日。在此期间,***为被告安装了360个消火栓箱(每个550元),830米DN150及DN100镀锌钢管(每米45元),另有零活加项2万元。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多次找到***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一定的预付款,但是***一直拒绝,告诉***此消火栓箱是顺盈邦公司的,让***找顺盈邦公司去签合同,找顺盈邦公司支取预付款。***无奈之下于2019年6月15日停止安装。故起诉要求:1.判令顺盈邦公司、***支付***安装款255350元;2.诉讼费由顺盈邦公司、***承担。
被告顺盈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曾依据同样的事实理由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进行审理,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承揽关系,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顺盈邦公司所提及的另案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且该案已经结案。从本案来看,***所述其工作为安装消火栓箱、安装钢管,另有部分零工,前述工作并不属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应属于承揽合同范畴,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顺盈邦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审判员  王琼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