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2373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自述为北京市恒安消防有限公司临时工,自述住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75号楼2单元60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自述为北京市诚正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自述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礼务村平安路8号。
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6层D座706。
法定代表人:郑玉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婷,北京市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相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发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请交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对于***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