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507号
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771765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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