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698号之一
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771765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305元,由原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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