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1548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冠群,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支付劳务费10666元;2.判决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于***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于***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方国成于2017年9月28日经***介绍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水口子村51号院住宅楼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从事土建工作,直到2017年11月几日,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下雨我就休息,期间没有请假、回家。当时***说每天260元,我不同意,后来说每天300元,包住不包吃。带班的姓*,他不跟我签合同,但会给我预支生活费。我认识***,他管焊工,不管我们瓦工。工程完工后,拖欠我劳务费10666元。后据我了解,该项目系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后又分包给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而***是此项目的包工头。故起诉要求他们支付劳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上述三方支付劳务费,但***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曾在北京市丰台区水口子村51号院住宅楼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从事土建工作,亦未提供有***、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字、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出勤表或工资表等相关凭证,现***、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亦否认***在此工地上务工,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曾在北京市丰台区水口子村51号院住宅楼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从事土建工作。故***要求***支付劳务费10666元,北京顺盈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于***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于***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刁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