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74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作染,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大合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49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刘合炳。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与被告北京远大合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曹璐萍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