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0日生,现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长岭县宏运生物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岭县宏运生物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吉07民终196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上诉人长岭县宏运生物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28万元化肥欠款。上述款项长岭县宏运生物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能给付被上诉人**应按所欠化肥款50万元给付。诉讼费5001元。被告如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吉07民终1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