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83民初5731号
原告:东阳市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山公路养护站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东阳市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9350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此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东阳市公路设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65万元,后陆续归还175万元,尚欠90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书面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不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经当庭认证的银行转帐明细、还款凭证、往来帐项询证函、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支付利息19350元(已计算至2018年5月12日,此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