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山公路养护站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本院已进行查封,并请公安机关协扣但未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因金额较少暂不予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在杭州榕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综上,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90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2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