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希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抚顺希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申10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长岭街30号。
法定代表人:于峰,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纯东,辽宁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抚顺希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新区联社。
法定代表人:郭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希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恩节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建服务中心申请再审称,其与希恩节能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希恩节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9月6日完成安装调试,并且在2019年4月至10月试用期内,设备根本无法稳定运行,达不到合同目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城建服务中心重新招标选择第三方施工。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审判决对双方争议焦点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  刘 妍
审判员  田水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