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9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北斗星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琪,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粤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琪,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北斗星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粤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斗星盛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北斗星盛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工资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
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市粤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在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东北斗星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10000元;三、驳回广东北斗星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北斗星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北斗星盛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上诉主要理由:1.北斗星盛公司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就***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出勤,以及没有提供任何劳动成果的工作表现,扣发***的劳动报酬,具有充足的事实依据。2.***主张每月工资报酬5000元缺乏依据,北斗星盛公司主张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具有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斗星盛公司虽上诉主张无需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10000元,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北斗星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健颖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杨晓航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贤珍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