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212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樟龙,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林,董事长。
被告:芜湖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孟祥林,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上列三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计78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洪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永波
书 记 员 王文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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