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志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合肥志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合肥伟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志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业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伟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伟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734.8元【其中赔偿款6790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1910元,执行费91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