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132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苇,宣州区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合肥志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666号常青街道晨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67117Q。
原告***与被告***、合肥志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光 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邵 红 霞
书 记 员 邵红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