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财保23号
申请人:***,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幸福里A区A4号楼附属楼0101室。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账号23×××65内存款1625568.65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账号23×××65内存款1625568.65元,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