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21财保67号
申请人:***,女,1955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幸福里****楼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潘大伟,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账号23×××65内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王丹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建华皮带机厂综合楼-2-3-1号面积116.49平方米房屋(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账号23×××65内的存款30万元,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担保人王丹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建华皮带机厂综合楼-2-3-1号面积116.49平方米房屋(鸡西市房房权证鸡冠房字第**,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云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