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保18号
申请人六枝特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胜利路云欣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30885220XM。
法定代表人李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兴建,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娄底市东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茅街五江建材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91803450R。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贺彬,女,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受理的六枝特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娄底市东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保全金额100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娄底市东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后被保全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第三人贺彬自愿以其名下的二套房产作为保全标的担保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贺彬名下二处房产:1、查封贺彬名下坐落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间(产权证号湘[2019]娄底市不动产权第0002464号、建筑面积22.52㎡)。查封期限为一年。2、查封贺彬名下坐落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备案合同编号201412230004、建筑面积133.26㎡)。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太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