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亚美物资贸易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城区津河西路,注册号342502000015105(1-1)。
法定代表人:邓庆平,该商行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火车站广场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徐云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亚美物资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宣中民二终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881执恢1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谈德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蒋蓉
书记员韩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