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湖民申字第47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火车站广场西路南侧(铁鹰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小马。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申请再审人浙江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小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浙湖检民行抗字第29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已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浙湖民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指令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