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883号
原告:山东绿友森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湘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2597948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街道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绿友森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山东绿友森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办事处已经达成庭外调解,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绿友森防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53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