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4743号
原告: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三星大道18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丁琦俐,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彩虹集团劳动服务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