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汕尾市大中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汕尾大道香洲头地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达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楚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多默,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黄峰岭工业区方大2栋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卫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唐静之,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尾市大中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5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5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汕尾市大中华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22.82元,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1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少棠
审 判 员 陈尊民
审 判 员 张戊财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彬斌
书 记 员 黄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