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愉天石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3217号
原告:愉天石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环城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8016E。
法定代表人:李翼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殿梁,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村黄峰岭工业区升平路F栋一层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492XF。
法定代表人:李卫社。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1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2133412R。
法定代表人:冯少朴。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婧怡,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影,该公司员工。
原告愉天石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愉天石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愉天石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愉天石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97.6元,由原告愉天石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群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