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64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6月8日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村黄峰岭工业区升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492XF。
法定代表人李卫社。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调[2021]28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17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6478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径付了案款,并支付执行费1658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石岩)调[2021]28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石岩)调[2021]28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