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471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维,蕲春县青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村黄峰岭工业区升平路F栋一层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卫社,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期平,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程期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学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