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06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4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26261.27元及利息;受理费13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3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少辉
审判员 连 天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海沙
书记员 黄俊河